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於何等法知其生滅?

雜阿含49經
世尊告尊者阿難曰:若信心長者、長者子來問汝言:於何等法知其生滅?汝當云何答乎?阿難白佛:世尊!若有長者、長者子來問我者,我當答言:知色是生滅法,知受、想、行、識是生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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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七
1.問:煖加行中有生滅觀,此生滅觀加行云何:
1)答:諸瑜伽師,將觀生滅,先取內外興衰相已,還所住處,調適身心。觀一期身,前生後滅。次觀分位、次年、次時、次月、次半月、次一晝夜、次牟呼栗多、次臘縛、次怛剎那、次復漸減,乃至於一切有為法,觀二剎那生,二剎那滅,齊此名為加行成滿。
2)次復於有為法,觀一剎那生,一剎那滅,此則名為生滅觀成。

2.問:此生滅觀,觀生滅時,為一心觀?為二心觀?若一心觀者,為作一解?為作二解?若作一解者,如觀生為生,亦應觀滅為生。觀生為生,可名正觀。觀滅為生,應是邪觀。如觀滅為滅,亦應觀生為滅。觀滅為滅,可名正觀。觀生為滅,應是邪觀。如何一解,亦正亦邪?若作二解者,應有二體。一心二體,無有是處。若二心觀者,一心觀生,一心觀滅,應無生滅觀。云何名為生滅觀耶?
1)答:二剎那頃,一心觀生,一心觀滅。依相續說,名生滅觀。不依剎那,故無有失。
2)有說:一心雙觀生滅,而無如前所說過失,以見生時,比知有滅。以有生法,必有滅故。若見滅時,比知有生。以有滅法,必有生故。
3)評曰:彼說非理。云何一心可有二解?現、比二量,體不同故。前說為善。

3.問:此生滅觀,為勝解作意?為真實作意?
1)有說:真實作意。問:若爾,諸行實無來去,見有來去,云何真實?
答:此觀未成,見有來去。成時,但見生滅,不見有去來相。如舞獨樂緩見來去,急則不見。旋火輪喻、陶家輪喻,應知亦爾。
2)有說:勝解作意。問:若爾,伽他所說,當云何通?如說:
若有知見能盡漏 若無知見云何盡 若能觀蘊生滅者 是則解脫煩惱意
非勝解作意能斷煩惱。答:依傳因說,如子孫法。謂勝解作意,引生真實作意。由真實作意,斷諸煩惱,故不相違。

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六十六
云何死想轉時七想隨轉?謂修行者起死想時,觀察諸法念念生滅。
1.彼於春時,見諸卉木,生花、生葉,鮮榮紅紺,如妙寶色。河池津液,水漸盈滿,魚鳥喧戲。便作是念:今外物生。
2.彼入聚落,見諸男女,歌舞跳躍,飲食喜慶。即前問之:此何故爾?答曰:此處生男生女,便作是念:今內法生。
3.復於夏時,見諸卉木,柯條聳密,花葉茂盛。河池汎溢,波濤輪轉,查沫[夌*欠]岸。便作是念:此諸外法,今已興盛。
4.彼入聚落,見諸男女,擊鼓吹貝,歌舞歡笑,車馬雜沓。即前問之:此何故爾?答曰:此中有嫁娶事,便作是念:此諸內法,今已壯盛。
5.復於秋時,見諸草木,為秋日所曝,涼風所吹,青色銷盡,葉皆黃悴。河池流水,漸漸減縮。便作是念:此諸外物,今已衰悴。
6.彼入聚落,見諸男女,髮白面皺,扶杖而行,身形曲僂,咳逆上氣。便作是念:此諸內法,今已衰老。
7.復於冬時,見諸草木。霜風飄擊,葉皆在地,摧折枯死。河池流水,漸皆竭盡,乃至乾涸。便作是念:此諸外法,今已復滅。
8.彼入聚落,見諸男女,被髮跳踊,搥胸號叫,宛轉在地。即前問之:此何故爾?答曰:此處父母死喪,便作是念:此諸內法,今已復滅。
9.彼於如是內外無常,善取相已,還其所止。洗足敷座,結跏趺坐。調滑身心,令身心柔渜,身心堪能,身心無熱,身心離蓋。既令身心離諸蓋已,內住其心,修於死想,謂如所見諸無常想。
10.觀察內身,一期諸蘊,結生時生,乃至老死時滅。復於一期,有爾所位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位諸蘊前生後滅。復於一位,有爾所歲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歲諸蘊前生後滅。復於一歲,有爾所時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時諸蘊前生後滅。復於一時,有爾所月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月諸蘊前生後滅。復於一月有爾所晝夜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晝夜蘊前生後滅。復於一晝夜,有爾所牟呼栗多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牟呼栗多蘊前生後滅。復於一牟呼栗多有爾所臘縛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臘縛蘊前生後滅。復於一臘縛有爾所怛剎那諸蘊各異。捨餘隨觀一怛剎那蘊前生後滅。復於一怛剎那有爾所剎那諸蘊各異。以剎那最多故於中漸漸略觀。乃至觀蘊二剎那生二剎那滅,是名生滅觀加行圓滿。
11.從此無間,能觀諸蘊一剎那生、一剎那滅,是名生滅觀成。爾時,名為死想圓滿。以諸位滅,即是死故。
12.彼修行者如是諦觀蘊生滅已,便作是念:世尊所說諸行無常誠為善說。以生滅即無常故。如是行者死想轉時,令先所修諸無常想皆得圓滿。
13.行者復觀諸蘊相續前剎那蘊,由後剎那蘊所逼迫故,生已即滅。如是觀已,便作是念。世尊所說無常故苦,誠為善說。以逼迫即是苦故。如是行者死想轉時,令先所修無常、苦想而得圓滿。
14.行者復觀前剎那蘊纔滅,後剎那蘊即生。假使前蘊念言:我今不滅。後蘊念言:我今不生。彼於所欲,皆不自在。前蘊後所逼故必滅。後蘊前所牽故必生。如是觀已,便作是念:世尊所說苦無我想誠為善說。以不自在即無我故。如是行者死想轉時,令先所修苦、無我想而得圓滿。
15.行者復觀諸行生滅不自在故,於空行聚中不生貪樂。由此便於三界諸行不生樂著。如是死想轉時,令先所修一切世間不可樂想而得圓滿。
16.彼修行者,既於生死不樂著故,便樂涅槃。如是死想轉時,令先所修斷、離、滅想皆得圓滿。由此故說死想轉時七想隨轉。
17.問:修諸想時,有勝解作意?有真實作意?彼勝解作意所觀不實何非顛倒?
答:彼修行者知非真實,不生實執,故非顛倒。
18.問:若知不實,何故猶作?
答:為伏煩惱,是故須作。
19.問:此若不實,云何能伏煩惱?
答:由作彼想,便能制伏。如於餘女作母想時,不生貪染。於怨憎所作親想時,不生瞋恚。於下人所作尊想時,不生憍慢。此亦如是故須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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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道論---第二十說道非道智見清淨品
如是有的(瑜伽者),於有時思惟於色,於有時思惟非色而提起(無常、苦、無我的)三相,於次第行道而完成修慧。其他的(瑜伽者),則以色的七法及非色的七法而提起三相思惟諸行。

(1)(以色的七法)
    此中:①以取捨,②以年齡的增長而 消滅,③以食所成,④以時節所成,⑤以業生,⑥以心等起,⑦ 以法性色,以此等(七)行相而提起(三相)思惟,為「以色的七法提起思惟」。所以古師說:
        以取捨,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食,以時節,以業,
        以心,以法性之色,以此詳細的七種而觀(色)。

    ①(以取捨)這裡的(取)是結生。(捨)是死,而此瑜伽行者,以此等的取捨,(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提起於諸行之中的三相。怎樣的呢?即於此生之中的一切諸行都是無常。何以故?因為是生滅轉起、變易、暫時及與常相反之故。諸行生起,到達住位,於住位中必成老衰,到達老位,必成壞滅,因為(生、老、滅的)常常逼惱,難堪,是苦之基。與樂相反之故為苦。諸行生起,欲使勿至住位,至住位欲使勿老,至老位欲使勿壞,對於這樣的三處的任何一種都是不得自在的,由於他們的空無自在之相,所以空、無主、不自在,與我相反之故為無我。

    ②(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如是既以取捨而區限於一百年,於色而提起三相之後,更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色的三相。此中「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即是由於年齡的增長的色的消滅,依此而提起三相之義。怎樣的呢?

        (一)即彼(瑜伽者)於此一百年而區限為初齡、中齡、後 齡的三齡。此中最初的三十三年為初齡,其次的三十四年為中齡 ,其後的三十三年為後齡。如是區劃了三個年齡,而這樣的提起 三相:「在初齡轉起的色,不至於中齡,必在那初齡而滅,所以 無常,無常故苦,苦故無我。在中齡轉起的色,不至於後齡,必 在那中齡而滅,故亦無常、苦、無我。在後齡的三十三年間所轉 起的色,是不可能到達於死後的,所以無常、苦、無我」。

        (二)如是以初齡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了三相之後,更以鈍十年、戲十年、美色十年、力十年、慧十年、退十年、前傾十年、曲十年、蒙昧十年、臥十年的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三相。

        在此十個十年之中,
        (1)有一百年壽命的人的初十年,因為那時他是魯鈍不定的孩子,故為「鈍十年」。
        (2)此後的十年,因為他大部是嬉戲的,故為「戲十年」。
        (3)其次的十年,因為他的美色之處業已豐滿廣大,故為「美色十年」。
        (4)其次的十年,因為他的力氣業已盛大,故為「力十年」。
        (5)其次的十年,因為善能建立確定了他的慧,甚至天賦劣慧之人,此時亦得發達一些,故為「慧十年」。
        (6)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嬉戲興趣、美色、力、慧都減縮了,故為「退十年」。
        (7)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身體已向前傾了,故為「前傾十年」。
        (8)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身體彎曲了如犁鑱相似,故為「曲十年」。
        (9)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是蒙昧健忘,對於他的所作片刻便忘記了的,故為「蒙昧十年」。
        (10)其次的十年,因為百歲的人,臥的時間多,故為「臥十年」。

        如是這瑜伽者以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他便以如下的觀察而提起三相:「在第一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十年,必於那第一的十年而滅,故(此色)為無常、苦、無我。在第二個十年中轉起的色......乃至於第九的色,不能到達第十的十年,必於彼處而滅。於第十的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再有(來世),必於此世而滅,故為無常、苦、無我」。

        (三)如是既以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之後,更把這一百年分作五年的二十部分,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來提起三相。怎樣的呢?即作如下的觀察:「在第一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五年,必於彼處而滅。於第二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乃至在第十九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十的五年,必於彼處而滅。在第二十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至於死後,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四)如是既以二十部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 再分作二十五部分,以四年四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而提起(三相)。

        (五)其次再以三年三年而分作三十三部分。

        (六)以二年二年分作五十部分。

        (七)以一年一年分作一百部分。

        (八)其次更於每一年分為三部分,即雨季、冬季、夏季的三季,以各季而提起這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的三相。怎樣的呢?即「於雨季四個月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冬季,必於彼處而滅。於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必於彼處而滅。更於夏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雨季,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九)既已如是提起,更於一年而分為六部分,即「於雨季二個月轉起的色,必於彼處而滅,不能到達秋季。於秋季轉起的色,不能到冬季……於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冷季……於冷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春季……於春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更於夏季轉起的色,必於彼處而滅,不能到達雨季,所以是無常、苦、無我」。如是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色中的三相。

        (十)既已如是提起,更以(一個月的)黑、白二分而提起三相:即「於黑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白分,於白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黑分,必於彼處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

        (十一)以晝夜提起三相:「於夜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晝間,必於彼處而滅,於晝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夜間,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二)此後分一晝夜為早晨等六部分而以提起三相:「於早晨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日中,於日中轉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間轉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轉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轉起的色不能至後夜,必於彼處而滅。更於後夜轉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三)既已如是提起,更於彼同樣之色,以往、返、前視、側視、屈、伸而提起三相:「往時轉起的色不能到達返時,必於彼處而滅,於返時轉起的色不至於前視,於前視轉起之色不至於側視,於側視轉起之色不至於屈時,於屈時轉起之色不至於伸時,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四)此後更於一步而分舉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的六部分。
        此中:「舉足」──是把足從地舉起。「向前」──是把足舉向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樁、棘、蛇等任何東西而把足避去這裡那裡。「下足」──是把足放下來。「置足」──是置足於地面。「踏地」──是另一足再舉之時,把這一足踏緊於地。此中舉足之時,則地水二界劣而鈍,而其他的(火風)二界優而強。於向前及伸足亦然。於下足之時,則火風二界劣而鈍,其他的二界優而強。於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以提起三相。怎樣的呢?即他作這樣的觀察:「於舉足時轉起的諸界及所造色等一切諸法,不能到達向前,必於彼處(舉足)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於向前轉起的色不至於伸足,於伸足轉起的不至於下足,於下足轉起的不至於置足,於置足轉起的不至於踏地,必於彼處而滅。如是於此處(於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即於此處一節節、一連結一連結、一分分的破壞了諸行,正如放在鍋內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聲的(破壞了)一樣。所以(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是觀諸行節節破壞者的思惟於色是很微細的。

        關於這微細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慣了木柴和藁等火把的鄉下人,從未見過油燈的,一旦進城來,看見店內輝煌的燈火,向一人道:「朋友,這樣美麗的是什麼」?此人回答他說:「這有什麼美麗?不過是燈火而已。由於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路將不可得而見了」。另一人(第三者)對他(指第二者)說:「此說尚屬粗淺。因為這燈芯次第的燃燒三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另有一人對他(指第三者)說:「此說亦屬粗淺。因為燈焰是滅於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每半指之間,每一線之處,每一絲之處,都不能到達另一絲的」。然而除了一絲絲卻不可能得見有燈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於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路將不可得而見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捨(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這燈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是譬如瑜伽者於區劃一百年為三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於區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每半指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以季節而分一年為三分及六分,於所限的四個月及二個月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一線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於所區劃的黑分、白分及晝夜,並於所分劃一晝夜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一絲絲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於所區劃的往還等及舉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